"惯犯"通常是指那些将某项特定
犯罪作为常规职业,或者依靠涉案犯罪获取资金来维持日常生活及奢侈消费的情况,甚至可能由于长期的犯罪生涯从而形成了习惯性的
犯罪行为。
例如,以赌博为业的此类职业罪犯以及惯窃、惯骗的
行为人,都可以视为典型的惯犯。
累犯与惯犯两者虽然都是有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特质,但是他们的主观态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要的是,累犯的定义仅限于那些曾经接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制裁并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重新犯罪的人员。
而惯犯的构成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即既使行为人之前未曾经过
刑事审判也可以构成惯犯。
其次,累犯的情况更倾向于在先前的罪行受到判决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度发生另一起相同性质的罪行;
而惯犯则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频繁实施同一
类别的犯罪行为,这些罪行中有部分可能未曾处理。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对于所有类型的累犯都应该从重进行惩处,累犯不能申请
缓刑,同时不允许累犯
假释。《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