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某一方的过度消费是为了家庭的整体运作而支出,那么这便可被列为夫妇之间的
共同债务。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对于共同债务的界定,其与
债务的实际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庭在判决某一高额消费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时,关键考虑的是该笔高额消费是否主要用于支撑家庭共同生活。
若是如此,则应该将其视为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畴,具体涵盖以下七个方面:
1.为维持家庭整体运作所需付出的资金;
2.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或两人在承担法律规定的养护责任时所负担的债务;
3.履行法律规定的
抚养义务所需的款项;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支付的债务;
5.为维持适当必要的社交活动所需付出的开支;
6.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时而产生的负债;
7.夫妻通过协议商定为共同债务的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