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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哪类部门负责

当医疗事件引发纠纷时,医疗事故鉴以及医疗损害鉴这两种技术鉴定都可以被启动。
但是,它们的鉴定机制以及所能解决的问题都有所区别。
医疗事故鉴意味着患者以行政与刑法处置途径来获取公平结果,而医疗损害鉴则显示了患者寻求通过民事侵权责任主张获得补偿的意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医疗事故鉴。
依据中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了医疗机构报告的严重医疗疏忽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请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只要存在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都应该将其交付给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务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处理。
如果医患双方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也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他们必须共同委托所属地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
通常,地级市地方医学会和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而省级医学会则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在某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方面,中华医学会也会参与其中,从技术角度支持处理工作。
患者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表示不满意,还可以在接收到首次鉴定结论通知的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接下来,我们再谈论下医疗损害鉴。
医疗损害鉴的启动有两个途径,第一是在医疗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作,共同提出鉴定申请;
其次就是在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自行委派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对于第一个方式,负责鉴定的机构基本上都是医学会,通常情况下是当地的市级医学会。
但是,如果争议涉及的是三级医院,并且得到了医院的认可,患者同样也可以选择向省级医学会申请。
至于第二个方式,法院会先考虑原被告能否就鉴定机构达成共识。
如若协调无法达成,法院将在司法鉴定人员储备池中选取一家合适的机构进行委托。
而这个随机选定的鉴定机构可能是医学会,也有可能是具有医疗损害鉴定资格的独立民营司法鉴定机构。
因此,为了确保在启动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行为能够精准有效,尽可能地减少时间和金钱等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建议您查阅“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何种性质”及“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等相关的研究资料以获取更深入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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