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隐秘的
个人财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形式,例如:
银行存款,股票投资以及房地产资产等。
然而,当涉及
离婚纠纷时,如何精准且有效地揭示出夫妻一方悄然隐藏的这些私密财产呢?实际上这是一项颇为复杂的任务,因此本文将为您详细阐述三种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并且被证实具有可行性的调查取证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关于调查银行存款方面的信息。
借助于向法庭上呈申请书以请求法庭授权查验令牌的方式,或者干脆直接向法庭提出书面的调查申请,同时必须详细提供对方所开立账户的具体分行及账号信息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展开;
其次,讨论到股票投资时,若已知婚姻另一方在哪家证券经纪公司拥有账户,便有权直接向法庭申请前往该证券公司进行调查,进而获取股票交易资金对账明细表,甚至直接去账户持有人所属的开户银行索要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最后,对于房地产资产的调查,如果婚姻另一半是房地产的所有权人,那么他/她只需凭借自己的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
结婚证书等确定两人婚内关系的关键
证据原件,就能够查实相关房地产的注册登记结果信息。
若是在调解
仲裁过程中或是
诉讼案件中的
当事人或者
代理律师,他们也能凭借自身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许某些地区还需同时提供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的
立案证明原件)来查验以及抄录与仲裁诉讼案件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档案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