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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是否计入刑期

通常情况下,假释并不被计入刑期时间范围内。
该制度系针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之犯罪分子所实施的选择性提早释放措施,故在刑期完全执行前对已获得假释者设定一定时间段加以考察监督,此即所谓假释考验期
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法律程序获批之日起开始计算。
作为一般理解,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其应被视为未纳入刑罚执行之期间。《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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