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医疗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时,其中的
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
首先,是受害者进行治疗和恢复所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同济费、
误工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
其次,还有陪护人员的相关费用如
陪护费以及负有
抚养责任之人的生计费用;
同时还需考虑
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一定程度上的
精神损害赔偿。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适当且必要的支持与保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
丧葬费。
(八)被
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
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