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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关于青苗赔偿支付标准,其一般规定为根据所种植农作物一季的总产值进行计算,若农作物播种时间短暂且投入不足,可选择参考这一季总产值的相应比例来衡量补偿金额。
对于最新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参照该季总产值的三分之一来支付工本费。
至于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以按照一个季度的总产值作为上限。
对于谷类、大豆和菜籽等蔬菜青苗而言,如果能够获取收成,则不进行额外补偿。
针对难以移植的多年生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将之移栽到其他地方,此过程中的移植所需费用将由使用土地的相关单位承担;
但如果无法实现移植而只能选择砍伐的话,则相关费用将由使用土地的单位依据其实际价值予以探讨。
至于已经成熟的树林,将由树林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砍伐,对其不会再给予任何补偿;
其计算方式大致如下:
青苗赔偿费=年度产值÷耕作季度数,每项青苗赔偿费的具体标准均由各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政府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
第二部分关于征地补偿,该概念方案主要针对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性土地或者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占用,同时还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功能对农民予以合理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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