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赶工措施费并不能作为索赔项目进行考虑。
但如果因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引发了工程延期问题,在业主方提出赶工需求时,赶工措施费则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所谓赶工措施费,主要涵盖了为争取缩短施工作业周期而引进的额外人工成本;
同时也包括为了迅速推进施工进度而采用特定技术措施所产生的材料费以及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相关费用内容。《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