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之债即是在众多可供选项之中,选择一项满意的标的物或给付方式来确定其最终归属,此过程便被称为选定之债的特定化处理。
唯有经过特定化处理之后,
债务方得以予以实现并进行履行。
因此,对选定之债的特定化处理,对于债主双方无疑具有至为关键的重要性。
选定之债的特定化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途径:
首先,依据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以完成特定;
其次,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选择权这一制度机制来完成特定;
再者,当出现给付不可能等特殊状况时,可以进行相应的特定化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