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强迫卖淫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恐吓或其他压制性手段,但未有效地剥夺受害者精神上的自主权,其行动宣告失败,此时他所形成的犯罪行为便是预备阶段,即所谓的犯罪未遂状态。
然而,若被告成功实现了他的意图,使受害者失去了精神上的自由,其犯罪行为便已完成,即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行为人尽管开始实施犯罪,却因为非其本身意愿的外界因素导致失败的情况,将被判定为“犯罪未遂”。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参考既遂的判决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对此类罪犯的处罚。
例如,对于组织和强迫他人卖淫的罪犯,情节较轻微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需要罚款或没收财产作为额外惩罚措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