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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1.耕地征收通告具备可辩论的性质;
2.项目相关方能够申请由房地产资产拆迁管理部门裁定,对于裁定额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获取相应解决方案,在裁定下达之后,若当事人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辖区的初级人民法院提交铨判请求;
3.若是经过土地审批部门的协调工作之后,相关各方依然未能就协定内容达成共识,此时可由负责批准最终征收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最后裁决,对该裁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耕地征收过程中应该确保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收的农民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并且他们未来的长远生计应当得到充分保证。
对耕地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准时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金以及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木质结构建筑或青草等不动产的赔偿费用,同时还应妥善安排被征收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征收农场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金及安置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将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和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这一系统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产出的价值、土地所处区域位置、土地供需情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
同时还要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一次。
至于征收除农场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草等的赔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省级范围内单独设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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