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举措本身并无任何污点或过失,相反地,它属于一种能够适当减轻其
刑罚程度的有效方式。
因此,被视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者,便无需继续滞留于监管设施——看守所之中。
取保候审实为
刑事案件在
司法程序推进过程中所使用到的一项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强制性手段,并不等同于已经宣判了刑罚,更不会作为其个人
犯罪记录的一部分。
实质上,它仅是一项短期内实施的严格
管制策略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