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子女在赡养老年人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并非应剥夺他们的继承权,只要老年人并未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某位继承人即可。
法律对于哪些情况下的继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作出如下规定:
首先,如继承人蓄意谋害其他亲属以获取财产,其主观恶意强烈,社会危害性极大;
此类恶劣行为构成严重违法,将导致永远丧失继承权。
其次,若继承人通过采取不道德或非法手段恶意违反遗赠人的真实意愿,破坏遗嘱的真实性,从而企图获取更多的财富利益,同样会受到丧失继承权的惩罚。
然而,若继承人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尽快纠正,使遗赠人表示谅解,甚至在后续遗嘱中将其列入继承人名单之中,那么这位继承人就不会面临丧失继承权之风险。
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如果遗赠人生前已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当根据遗嘱中所列明的继承顺位和比例来继承遗产。
否则,需按法定顺位继承遗产。
明确的继承人顺位依次为:
配偶、子女、父母;
接下来是: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在遗产分配启动之时,必须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轮至第二顺位继承人。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代为继承。
无论继承人数多少,每位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应得继承额。
当然,若是所有继承人都达成共识,如何分配合法的继承额并不受数目限制。
这里所谓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同时还涵盖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关于“父母”,既指已故的生父母,也包含已经领养的父母,以及具有待遇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它包含了同父母的同胞姊妹与兄弟,另外还有同父亲不同母亲、同母亲不同父亲生育的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