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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行为人出国旅游收费构成受贿吗

行为人在担任公职期间,运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寻求利益,在此情形之下,倘若行为人同意接收委托人的邀请出境旅行游玩,该笔款项由委托方承担支付。
尽管行为人并未直接从委托人处获得任何财物,然而提供此类旅游服务或报销相关旅游费用,实则可被视为以金钱为衡量标准的交换行为。
换句话说,行为人无疑也间接地消耗了委托人的财富,综上述述,理应被判定为接受贿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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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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