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
出借人即为向他人提供借款的主体,当出借人完成款项提供之后,则意味着该项民间借贷已经宣告成立。
然而,关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其
法律效力确认的条件是从贷款方开始提供借款的那一刻起才可以算作成立。
因此,民间借贷实质上就是出借人和
借款人之间的一种合约行为。
在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是否达成了
借贷关系、借贷金额、借贷对象以及借贷期限等关键内容决定于他们之间的书面或者
口头协议。
只要这些协议中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便被认可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民间借贷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便是借款物的实际支付情况。
除了两人在对于借款的性质、数量、还款时间等事项表达一致的意见之外,更需注意的是出借人必需将货币或者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置于借款人的
管辖之下,方可使得本次借贷关系正式构建以及法律的认同。
此外,我们还要明确地指出,民间借贷的标的资产必须是出借者的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由他有效控制的财产,否则,基于那些并不属于出借者或是出借者未能有效控制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将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并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