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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没有权羁押呢

检察院依法享有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暂时性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此项权利被普遍称为羁押
这是一种在特定时间内,对因涉嫌犯罪而遭拘留逮捕的人员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人身自由约束措施。
约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被拘留者或者被告逃亡、自残、串谋、销毁证据,或者继续从事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进而保障侦查、起诉以及司法程序的顺利运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所滞留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未能完成审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续一个月的期限。
同时,对于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案件情节严重且复杂,则延长期限可适当放宽至半个月。
在人民法院审理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在开庭管理之后的一个月内宣告判决结果,最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
而对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需在一个月内作出判断并作出终审裁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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