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依法享有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暂时性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此项权利被普遍称为
羁押。
这是一种在特定时间内,对因
涉嫌犯罪而遭
拘留或
逮捕的人员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人身自由约束措施。
约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
被拘留者或者被告逃亡、自残、串谋、
销毁证据,或者继续从事其他形式的
违法行为,进而保障侦查、
起诉以及
司法程序的顺利运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在
立案侦查过程中所滞留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未能完成审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续一个月的期限。
同时,对于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案件
情节严重且复杂,则延长期限可适当放宽至半个月。
在人
民法院审理公开审判的
刑事案件时,应当在开庭管理之后的一个月内宣告判决结果,最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
而对于
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案件,第
二审人民法院需在一个月内作出判断并作出
终审裁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