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涵盖了
名誉权与荣誉权这两项重要
类别,侵犯此类权利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的处理措施:
立即制止
侵权行为、排除继续阻碍、消除潜在风险、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个人声誉以及当面致歉等,同时还需要对被损害方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
民事责任的具体执行方式,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应用,亦可将多种责任方式结合起来一并使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