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的亲属在看守所的问讯室与其会面时,每一个会面长度通常不可以超过半小时;
此外,每月的累计会面次数不得高于一次,且每次会面期间内参与会见的亲属人数不得多于三人。
在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上法规对会见资格进行审核,同时,还需要经过案件办理机关的正式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在看守所规定的工作时段内安排会面活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