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情形有所差异,行政许可的撤销通常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客体
当事人(即被许可人)单方面或共同产生错误导致的情势;
而行政许可的撤回则仅限于基于行政许可以据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发生了实质性更改或者全部废除,或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裁决过程中依赖的客观现实理由发生了巨大改变等两大类具体情境。
其次,其涉及到的溯及效力也不尽相同。
实施行政许可撤回的决定中,自撤回应时失去效力,不会对过去已存在的行政许可行为产生追溯作用;
反之,若采取行政许
可撤销手段,将会使得该行政许可从启动之日起就失去
法律效力,无任何后期约束力。《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