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之权益乃属人格尊严所涵盖之重要内容。
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各种人格权利,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生命权益、身体权益、健康权益、
姓名权益、名称权益、
肖像权益、声誉权益、荣誉权益以及隐私权益等等。
对于这些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国家法律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坚决反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施以
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