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计算机软件之
著作权登记之时,必须依规定填写软件之全称以及简洁称之为简称。
软件之全称为申请著作权登记之软件全名,此名称应当精炼明了且具有较高的针对性。
在此过程中,各类文件中所使用的软件全名为保持一致性。
作为参考,可参照软件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的《品牌及产品用途与功能结合与软件名称设置规范》蓝本;
现今,软件名称后置词中诸如“软件”、“系统”、“平台”、“plugin”、“middleware”等词组均被许可采纳,然而对于带有“tool”、“compute”、"series"等词汇的软件名称则需审慎使用。
至于软件之简称为对软件全称作进一步简化之后所得出的词语,如众所周知的“DOs”、“Windows”、“WPs”等等;
此软件简称不得与软件之全称完全相同,若不存在简称亦可不予填写。
同时,须在软件名称之上注明申报登记的具体版本编号,该版本编号应当依照规范设定填写方式,例如V1.0或者1.0皆为可行之选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