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乃指国家工作从业者,其
个人财产及开支之数目显著超出其合理合法收入,出现严重超额,但彼等自身无法给出明确合理之解释与说明,其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
这一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复杂性特质。
具体即涉及到对我国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严重破坏以及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两个方面。
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体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了其合法收入,而且其差异数额异常庞大,当本人面对质疑时却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说明其合法来源。
实施此种犯罪的,即为特定职业群体——国家工作人员,非此类人员是难以成为该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
在主观层面上,需被告人具备
故意犯罪之心,即他们明知自己财产的来源并不合法,但仍然故意持有这些财产,直到案件爆发后仍选择刻意隐瞒财产的真实来源,或是蓄意编造一些看似合法的财产来源途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
差额部分以
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