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据的条件各不相同。
尽管二者均需要依靠对
担保物品的有效控制以及转移来作为其关键要素,然而,质权在确立之初,便已经完成了对于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并且在此之前,担保物和
债权人之间并未产生任何形式上的占有权属关系;
相较之下,在
留置权中,
债务人和担保物之间早早就存在着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紧密联系。
换言之,债权人在事前对标的物的合法掌控便是留置权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