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到的
住房公积金,均可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期间,双方获得的以下财产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一)
工资薪酬、奖金奖励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利润、投入经营产生的收益以及各种类型的投资回报;
(三)由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遗产及受到亲属
赠予的财产,但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五)其他在法律规定下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资产。
当夫妻选择
离婚时,针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性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如果夫妻在婚前以
书面形式约定,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将归各自所有,而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抚育子女、照看老人、支援对方事业等方面责任重大的一方,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在遵循相关
法规原则的前提下,另一方必须向这一方提供合理的
补偿金。
如果在离婚时,某一方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另一方应该根据自己名下的住房等
个人财产状况,酌情给予必要的援助。
至于援助的具体方案,双方可以先自行商议决定,如果无法达到共识,最后的解决方法还要依靠司法机构的判定。
如果在离婚时,某一方试图通过隐瞒、转移、售卖、毁坏
共同财产,甚至是制造
虚假债款企图霸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这些行为的始作俑者,实施这种行为的一方可能会面临减少或者完全失去财产份额的
处罚。
而在离婚之后,对方若发现在上述问题上存在
欺诈行为,可向法院提出
申诉重新分配共同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