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一方不幸离世,其子女有条件者通常会交由另一方
抚养。
尽管父母对他们的孩子拥有抚养和教育的职责与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任务亦可委托给父母以外的可靠人士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担负着包括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在内的多重责任;
而在孩子成年之后,他们同样需要履行
赡养、协助以及保护父母的义务。
至于在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制框架之下,有经济实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于已经丧失父母亲或者无力独自抚养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具有抚养的责任;
同时,有财产负担能力的孙子孙女及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子女已故或不能提供足够的赡养支持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