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配偶出现了违背婚姻道德规范的行为,却依然坚称不愿
解除婚姻关系,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便可寻求法律途径,依据相关规定向审理机关
申请离婚诉讼。
在实际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当
离婚的依据不完备或者针对某特定离婚原因进行
诉讼时,如果被告方表现出坚定的反对态度,这将成为法官拒绝作出离婚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法庭辩论环节中,被告往往会阐述他(她)和配偶仍然具有良好的情感基础,期望能够维持现有婚姻状况,继续和伴侣和睦相处。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可能倾向于给被告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能更加珍视与配偶之间的感情纽带,维系并稳定
家庭关系,进而以裁定驳回
离婚诉讼请求而告终。
然而,我们并不应片面的认定首次
提出离婚诉求时就必定无法达成
离婚协议。
在第一次提起
离婚诉讼且
申诉证据齐全有力的情况下,只要能够证实双方婚姻之间的
感情破裂已经达到了不可逆转的程度,法院也同样有可能会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