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工号对于
劳动者而言并无实质性不良影响,其主要意义在于简化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操作流程。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便可依靠其发放给劳动者的工号牌以佐证两者之间存在着客观实在的
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