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房产证上出现了第三方的姓名,使得这套房产无法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公有财产。
对于这类涉及
房屋产权划分的
纠纷,存在可能牵扯到第三者价值利益的情况,因此在法院处理此类事件时,通常会实施以下相应策略和步骤:
首先,如果
当事人提出了相关请求,法院可以决定不对部分房屋财产做出分割审理,而是予以另行
起诉的方式处理;
其次,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暂时停止审理案件,并告知其根据
析产的程序来
提出诉讼,之后则可依据析产
诉讼所产生的决议结果,对夫妻双方共有的部分房屋进行明晰的
产权分配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