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的法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对于在现场被警方抓获并确定涉嫌
违法甚至
犯罪的嫌疑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口头传唤;
其次,此时必须向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其身份及诉权;
最后,口头传唤过程及其结果,也需要在后期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采取
书面形式记录,以便在后续询问和
公开审理时提供足够的
证据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