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良资产”这一术语所指代的主体并非单一的领域或主体,而是涵盖了多个不同层面的经济对象,如在会计科目中被称之为“坏账”的科目,及各类银行、地方政府、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以及其他
投资公司拥有的不良资产等等。
其中,金融类企业作为不良资产的最初形成者,在其资产构成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对于不良资产的
处理方式,常见的有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
追讨、进一步进行资产重组的操作,或者将
债权人转变为股东的
股权转换,多元化地进行销售、资产置换乃至租赁交易,甚至在必要时采用
破产清算等多种手段。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良资产”这一定义较为宽泛,其具体含义主要来源于会计科目中的坏账科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
债务人、
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
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