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严谨核实确认的事实真相,并不会因为被告人或嫌疑人发生的矛盾陈述而对其
自首行为的判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源于情节复杂甚至负面的“
翻供”现象,虽可能试图更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然而却无从改变已经被确定为事实的自首过程。
事实上,翻供和自首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或者直接性的矛盾冲突。
在
刑事法律规范中,
犯罪实施完成后立即主动前往
司法机关,并以诚实态度表示愿意承担所有罪责的行为,均属于自首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