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乃债权
担保措施中的其中一种形式,当
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
法规,实施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行为,且拥有针对相应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利。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担任
留置权人的角色,占据的动产即为留置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债权人所扣留的动产必须与债权二者属于相同的
法律关系范畴内,但对于企业间的留置情形则可另行考虑。《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