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被
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时,如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他们通常会平均分享这些
财产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上遭遇特殊困厄且尚未具备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该予以适当的关注和关照。
同样地,对于那些积极履行
赡养责任,甚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赋予其更多的份额也是顺理成章的做法。
另一方面,如果有具有扶持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其赡养职责,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之虞。
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完全可以采取非均等的方式进行
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