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中,如果涉案人员未能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他们或许能够借助退还
赃物的行动避免被送进监狱服刑。
另一方面,如果涉案人员之间的攻击方式是破坏性的而非战略性性的,或如果是第一次触及此类法律
法规的红线,那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退还赃物、
赔偿受损方损失、尽力恢复生态环境并展现出深刻的悔意这些方式,来争取被认为是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进而得到不
起诉或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