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的
刑事案件应由
犯罪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立案侦查,同时这也是系统性的管理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犯罪嫌疑人身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具有更适于该案的
管辖权时,亦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全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另外,涉及到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预备阶段、初期、途中及最后的终止环节等所有与其相关联的场所,均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范围内,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不间断性质的地方,公安机关也同样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受害人地点、犯罪物品的实际获取地点,隐藏地点、迁移地点、使用地点、销售地点等全方位的调查和追踪责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计算机网络领域的相关犯罪行为,包括实施
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区域,以及网站的创建者或经营者所在地;
受到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罪犯和受害者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这些全都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职权。
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则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和调查;
如在必要的前提下,交通工具初发地、途经地、抵达地公安机关也都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