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子乃属个人人权及人身自主之范畴,不容任何形式的外力过多干涉。
尤其就尚未婚配即已育下爱的结晶之情况而言,当女方因终止妊娠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与其男友有所关联时,其有权请求对方共同承担此部分费用;
反之,倘若女方对终止妊娠可能导致今后无法再孕有所顾虑,完全可以选择将宝宝降生人间,在此情况下,尽管男方并未亲自承担
抚养责任,但只要女方提出相关需求,男方亦需承担起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所有
抚养费用。
在涉及到第三者介入引发
感情破裂导致
离婚问题的场合中,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取
离婚损害赔偿金,或转而指控该第三者犯有
重婚罪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