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量子女是否决定拒绝某方人员探望时,需根据其年龄及辨别是非的能力予以精确地诊断,主要目的在于评估孩子是否能够自主而清晰地表达出拒绝父母其中一方探望的原因;
若子女年龄已经超过8岁,且具备正当并明确的理由拒绝他人探望,那么应当理解并且尊重他/她自身的意愿,从而承认这种情况可以成为中止或者停止探望行为的重要事实依据。
另外,任何拥有探望权的父母都必须恪守不可强制性地进行探望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