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添加配偶姓名的新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的生效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换言之,只有经过登记注册的不动产,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资产。
因此,如果一位已婚人士在其结婚之前所购买的房地产中,将其配偶的姓名添加至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我们应理解这是他/她(通过此种方式)向对方做出的一种赠与行为。
在此情况下,该房地产将会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当涉及到分割房地产的情况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还是由法院作最后裁决,普遍的做法往往是将该房地产判归拥有该地产之权属登记的一方所有;
但同时,对于该房地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夫妻共计偿还贷款部分,必须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另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房产证尚未加入配偶姓名之前,该房地产仍可视为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其次,假如某位个人房产的业主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房贷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并不会导致房产的产权性质发生任何改变。
在离婚的情况下,尽管房产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个人拥有,但是仍然应对伴侣依法作出适当的补偿;
再次,如果在房产证上添加了配偶的姓名,那么他/她便享有了该房地产的产权份额,通常情况下,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双方需要平均分享整个房产的价值。
至于考虑到房地产增值的情况,如果房贷的支付未动用到夫妻共同财产,则增值部分归产权所有者所有;
反之,如果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还贷资金来源,那么对应的增值部分也需要与配偶共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