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当发现他人侵害自身财产,要及时收集财物被损坏的证据,如拍照、保留购买凭证等,以便确定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若财物可修复,要求侵权方承担修复费用;若无法修复,则要求赔偿重置价值。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就医时要保存好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票据。因伤误工的,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等材料来确定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及时进行残疾鉴定,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保留好相关费用支出凭证,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准备好能证明精神受严重损害的证据,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