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
类别之不同,汽车之报废年限亦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具体如下所示:
1.九座(包含九座在内)及其以下之非营运用途载客汽车(此处涵盖了轿车以及越野车型),标准使用期限为十五年。
在达到报废期限之后,若仍需继续使用该车辆,则无需经过审批流程,只要通过各项检查合格,便可
续期其使用年限,并且每年度进行两次固定的检修检测工作。
如果已超过二十年,从第二十一个年度开始,其检测频率将会增加为每年度四次。
2.旅游用途载客汽车及九座以上之非营运用途载客汽车,其标准使用寿命为十年。
在达到报废期限之后,如需继续使用,须按照现行之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但可续期其使用年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对于续期使用的旅游用途载客汽车,每年将必须接受四次固定的检修检测;
而对于九座以上的非营运用途载客汽车,每年将必须接受两次固定的检修检测。
如果已经超过十五年,那么自第十六年度起,每年度都将必须进行四次固定的检修检测。
3.营运用途大型客车的使用寿命则调整为十年,在达到报废期限之后,如需继续使用,同样应参照现行之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续期使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年:
在此延长使用期间内,每年度均须接受四次固定的检修检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
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