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不动产
物权证书(即
房产证)的情形下,一般法院不会提前对房产的所有权二产作出判罚。
在此种情形下,
当事人与另一方只能进行关于
不动产权益归属的磋商讨论,或者由法院基于实际情况依法判定由其中一方行使动
产权益。
待到不动产物权证书(即房产证)正式办理完毕后,原、被告方可再次通过
诉讼程序对该房产展开详细的
析产与分割裁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