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羁押期限事宜,其具体法律依据见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文规定。
若某名被羁押者实无继续羁押之必要,司法机构应对此提出宣告该人获释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应由具相关权限之机关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检察院传达处理结果,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知自身权益状态变化。《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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