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之财产,乃至其婚前之个人财产,均可经过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为彼此单独拥有、共享或部分份额属于各自、部分份额属于共享所有。
对于这种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同样地,夫妻双方亦有权利就他们之间的共同债务达成书面协议,决定这些债务应由其中某一方承担。
这种协议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也应当对他们形成约束。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自由协商的结果,即对共同债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只是针对夫妻在面对债权人时设立的,这只是一种内部协定,若未经债权人同意,便无法起到转移债务责任的效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