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
罚金并非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文将简称为《刑法》)增设的新
罪名,而是作为
附加刑存在于该法之下。
据我国《刑法》明文所载,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及
没收财产这三种,并且附加刑同样既可独立实施,亦能与其他
刑罚相结合使用。
接着谈到“
寻衅滋事”这个概念,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乃一种故意挑衅、肆无忌惮地对他人进行攻击、骚扰甚至擅自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合酝酿恣意喧闹之事,进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非法行为。
关于上述行为是否会涉及到缴纳罚金的问题,客观上来说,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寻衅滋事行为,均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等严厉惩罚。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随意
殴打他人,羞辱情节恶劣者;
(2)在大街小巷中追逐、堵截、谩骂、恐吓公众,行为恶劣者;
(3)强行索取或是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者;
以及(4)在公众场合制造事端,乃至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人员,情节严重者。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甚至多次组织他人实施这类
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
公共秩序带来巨大危害的分子,其所面临的惩处将会更加严苛,甚至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并
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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