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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最大的差异在于,对故意损毁财物罪的判定,不仅要考虑其所涉及的金额数量大小,同时还需依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不同的档次。
正因如此,倘若某人实施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规模较大或者情节较为恶劣,我们便需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罪。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金额相对较少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都应当被归类于寻衅滋事罪。
仅仅通过金额或情节来区分这两种犯罪类型,显然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判断二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应当集中在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受害人和行为动机等方面。
对于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罪犯而言,他们之所以采取这种行为,往往是因为受到了某些现实因素的驱动。
或许罪犯心中怀揣着某些强烈的不满,对某位财物所有人展开报复行动,或者是由于自身的嫉妒心作祟,还有可能是源于其他各种具有针对性的心理感受。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最终损害货物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利益,这就构成了罪犯的主要犯罪意图。
在这个过程中,罪犯的故意心理表现出两个层面,一个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产提出的攻击意图;
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通过跨越法律界限的方式,对他人财产进行损坏。
综合来看,罪犯主观故意的强烈性往往超过了其破坏行为的冲动,从而成为了支配其犯罪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新修订: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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