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妻子在婚前提取的财产问题之时,我们必须明白一点,那就是这类财产理应被归类为女方的
私人财产范畴内,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上性质变化的影响。
也即是说,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改变,这些
婚前财产都应该不受限制地保留在其原有所有者的手中,并且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后仍然保持这种状态。
因此,当夫妻俩婚姻关系破裂需要进行
财产分配时,对于那些明确显示为女方婚前取得的财产部分,我们不应有任何企图去进行分割或分配,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惯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