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核心构成因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来分析理解:
首先,该项
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性。
具体来说,其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处于运转状态并且与交通运输安全紧密相连的交通设备;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
犯罪行为必须表现为采用多种手段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有损毁程度的破坏。
这种破坏活动的后果,必须足以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及航空器发生颠覆或毁坏的严重危急情况出现;
第三,任何具有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都可能成为此种犯罪之主体;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上讲,此类犯罪的实施者必然抱有明确的故意意愿,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
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