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并未就保管期间达成共识或有所约定,那么保管方有权随时请寄放物品一方前来领取所保管之物。
但是,若双方已事先规定了保管期间,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保管方并不能提早要求寄存方前来领回保管之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寄存方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提取所寄存的物品。
双方若对于保管期限尚未商定或者未能达成一致的话,那么保管方可随时请求寄存方向其领取所寄存之物;
然而,若双方已经商量好保管期限,除非出现重大事项,否则保管方并不能过早地请求寄存方向其取回所寄存之物。
当保管期限到期或者寄存方想要提早取回所寄托之物时,保管方有责任将原物及寄托物产生的孳息物还给寄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