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具备如下各项条件之一,
仲裁庭便会依法做出临时执行裁决:
首先,争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定义于条款之中;
其次,如若未能给予紧急执行,则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生活影响。
所谓临时执行,乃是指人
民法院在正式
立案审理案件之后,
终审判决宣告之前,依据案情的需要以及
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方当事人支付一
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或者指挥实施或禁止采取特定的行为,并且立即
强制执行以
保证裁判的顺利执行。《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