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学家眼中,无效的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婚姻期间所获取的所有财产应先交由相关
当事人彼此协商处理;
但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时,法院将会遵照“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平决断。
然而,假如当事人各方在共同生活时期,已经对所获财产的所有权范围或具体分配情况做出过明确约定,那么法院将以协议为准,按约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